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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12年12月11日)
第 48 條
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經查帳核定,其原因與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之價格及數量無關者,應就上年度申報之期末存貨,核定本期之期初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