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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12年12月11日)
第 51 條
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