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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12年12月11日)
第 52 條
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