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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12年12月11日)
第 54 條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