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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12年12月11日)
第 55 條
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者,關於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准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並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原則,計算其存貨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