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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五 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 112年12月11日)
第 60 條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第 61 條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適用本準則費用類之查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