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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 85年01月10日)
第 2 條
民間機構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參與交通建設,有關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法令規定較本標準更有利於民間機構者,適用最有利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