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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 85年01月10日)
第 4 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
二、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