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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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 110年01月20日)
第 25 條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