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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 110年01月20日)
第 26 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