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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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 110年01月20日)
第 29 條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