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 110年01月20日)
第 33 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