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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10年01月20日)
第 48 條
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