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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10年01月20日)
第 52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