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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計算 ( 110年04月26日)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前項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