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申報及通知 ( 110年04月26日)
第 21-1 條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