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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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申報及通知
( 110年04月26日)
第 21-1 條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