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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繳納 ( 110年04月26日)
第 43-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其所在地於中華民國境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