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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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計算
( 110年04月26日)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