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