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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三 章 完稅價格 ( 112年06月14日)
第 17 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