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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四 章 稽徵 ( 112年06月14日)
第 24 條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