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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6月14日)
第 36 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