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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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112年04月12日)
第 9 條
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
前項變更後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