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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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 112年05月10日)
第 10 條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