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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2-1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