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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四 章 稅額計算 第 二 節 特種稅額計算 ( 112年12月06日)
第 2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