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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3-2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