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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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五 章 稽徵 第 三 節 申報繳納
( 112年12月06日)
第 37 條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