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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