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46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