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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減免範圍 ( 107年06月25日)
第 16-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飼料,指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所定,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三、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二十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