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減免範圍
( 107年06月25日)
第 16-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