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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 ( 107年06月25日)
第 38-1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