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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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
( 107年06月25日)
第 38-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以其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