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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 ( 107年06月25日)
第 39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