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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5日)
第 4-1 條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