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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 ( 107年06月25日)
第 4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