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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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
( 107年06月25日)
第 45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