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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5日)
第 8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