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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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 110年10月22日)
第 21 條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