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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 110年10月22日)
第 22 條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