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中獎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其中獎人如下:
一、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持有人。
二、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但其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完成領獎程序者,為中獎獎金匯入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
三、公用事業買受人未以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者,以持有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者為中獎人。
中獎雲端發票已指定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者,其中獎人如下,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金融機構帳戶所有人。
二、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
三、信用卡持有人。
四、轉帳卡持有人。
五、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