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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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三 章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 107年01月19日)
第 14 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