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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 107年01月19日)
第 3 條
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一、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