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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二 章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 107年01月19日)
第 5 條
營業人應先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遇有新增或變動時,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為之。

會計制度健全之百貨業、超級市場及其它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及編號有帳載可資查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其新增或變動之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