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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1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