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稅籍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 111年08月08日)
第 10 條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