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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 111年08月08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之主管稽徵機關如下:
一、自行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