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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 111年08月08日)
第 14 條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前項第一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其英文或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