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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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 111年08月08日)
第 4-1 條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名稱。